吴评:自己少有兴趣读长文,因此也很不愿意转载长文,不过这一篇当属例外。文章和评论都长,没功夫没兴趣的看官就早早放弃吧。

原文是因仰融案而引申出来的。仰融是华晨汽车的前董事长,曾被评为中国首富前几名。在辽宁省政府以涉嫌侵吞国有资产为由,剥夺了他的相关股份之后,仰融跑到美国,并在美国法院对辽宁省政府提起诉讼。融在华晨的大宗股权是在改革的混乱中取得的。就算手续合法,比如是由有关部门以拯救企业等理由拱手相送的,这里面也肯定有猫腻。辽宁省政府以中美两国法律不同为由而拒绝应诉,或许也有它的道理。不过,真正的理由可能是一颗老鼠坏了一锅汤。真要把是非曲直都讲清楚,天晓得会牵扯到多少人。而且,如果不能稳住这些官员,或许将破坏几个省和几个部委的安定团结局面。

文章介绍了对外贸易和投资在权益保护方面的历史变迁。并且以丰富的资料说明,历史上的外部环境限制了晚清和民国时代的外贸发展,而当代的国际贸易秩序有助于改革开放以来的大发展。既然要走出去,中国就应了解、熟悉并遵守外部世界的共同规则;由于外部环境和规则也在变化中,中国也应该参与国际贸易秩序和法规的建设和修订过程。这部分内容写得很精彩。

各国的经济发展并不都以外贸为主。相对于英日等岛国,中美等大陆国家应当可以更多地依靠内需。中国在这二十多年里,依靠低成本劳动力积累了一些发展资本。但若过度压榨限制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下一代劳动力的素质恐怕难以支撑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单纯追求外贸盈余,也容易遭致贸易对手因连年赤字而增加对我制裁和限制。不舍得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以美国债券等形式存放的积累资本还可能被贬值。因此,发展外贸并非国家富强之唯一手段。当然,这些问题并不在本文主题之内,作者没必要就此作展开叙述。

作为法律专家,作者比较重视现有的法律。或许以此出发,才得出辽宁省政府应该在仰融案中去美国应诉的结论。作为外行的老吴却另有想法。为什么美国地方法院就有权传唤他国的政府部门、甚至威胁冻结与本案无关的他国资产,而中国法院就不能作针锋相对的判决?中国的贪官携巨款逃到外国,我们为什么不能在中国法院诉讼判决、并且以冻结收容国在中国资产的手段强制执行,而非得去嫌犯的收容国,在人家的法院,用人家的法律,雇人家的律师进行诉讼?当然,我国的现有法律和司法程序在这方面可能还有所缺失,我国政府在国际舞台上的实力和地位或许也不足以支持如此动作。但是,随着国家的富强,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官员学者应该重视这一问题,着手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从而能在将来以对等的地位,保护好自己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从世界变迁谈中国的崛起

陈志武 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

小时候,我们常说:“长大了我要去看世界!”有幸的是,随着78年的改革开放,那种愿望真的实现了,我们看到了花花世界,看到了高楼大厦。可是,在那表面花花世界的背后到底有什么?到底是什么东西在支撑着今天的世界?这些问题可按我们习惯的意识形态去理解,也可完全换个角度去理解。但不管怎样,一些基本的事实是不会变的。比如说,从民族情结层面看,过去二十五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一下子崛起,说明我们中华民族有多么伟大。可是,改革开放在中国近代史上这不是第一次,晚清洋务运动、国民政府都曾持续尝试过“改革开放”,但那两次除了为我们今天正在经历的改革开放打基础之外,每次都并不成功。为什么?或许,我们会很快下结论说,是因为那些时候的制度腐败,政府腐败无能,等等。这类一般性的指责可能都对,这些我们这里暂且不谈。但,有意思的是,中国这二十五年的成功恰恰是发生在走出计划经济制度框框的过程中,而且是每离计划经济、行政管制远一点,经济发展就更快一点。这就奇怪了,同样是要走出当时的旧制度框框,但晚清的改革开放没成功,国民政府的改革开放也没成功,而最近二十五年的却恰恰成功,况且这种成功是发生在整个中国社会的传统道德、诚信与社会结构都遭受过文革的根本性破坏之后。那么,到底如何解释这些?是不是我们今天所处的世界真的与以前不同?今天的世界到底是什么世界?难道今天的中国人就真的比历史上的中国人更能了?

  说到这里,不由得让我联想到最近炒得沸沸扬扬的“仰融诉辽宁省政府”一案(以下简称“仰融案”)。在仰融通过国内法院诉讼无果之后,他以美国永久居民(绿卡)的身份和他妻以美国公民的身份于20038月,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辽宁省政府侵占其财产。按美国许多州的法律,夫妻任一方的财产即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签约排除的财产另当别论),因此,侵占仰融的财产即是侵犯其妻(美国公民)的财产权。再加上所涉及的产权又以在纽约上市的华晨汽车的股份为核心,因此,美国联邦法院认定其有管辖权,受理了该案。到目前为止,辽宁省政府似乎不打算出庭应诉,理由是美国法院无管辖权,或是打算以国家主权抗辩。这里,我们不对本案中的诉讼事实问题作任何评论。我们只是关心,像这种跨国产权纠纷如果发生在二百年前、一百年前或者是五十年前的话,那么当时的处理方式会如何呢?跟以前比,今天的这种以诉讼方式解决海外产权纠纷是更“合理”了,还是更无法接受?辽宁政府到底该不该应诉?----- 带着这些问题去回顾一下近代世界的历史变迁,或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今天的世界,也可使我们的国际行为更符合“国际惯例”。

  晚清时期的世界

  鸦片战争的前后中国被迫打开国门、停止了明清断断续续几百年的海禁。随后开始的洋务运动,启动了近代中国第一次“改革开放”,但除了清廷本身的制度问题外,那次“改革开放”也生不逢时,所处的世界环境使当时的清政府即使想要利用人口众多、劳动力便宜的国情把中国转变成“世界制造厂”,那也不可能,更何况那时的清政府离这种“远见”还甚远。

  首先是运输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困难。正如我们以前讲到的,今天我们习以为常的火车主要兴起于十九世纪后半叶,在英国、美国等早期工业化国家如此,在中国则更是如此。尽管晚清兴建了部分铁路,建设了有限的内陆运输能力,但低下的海运能力无法支持“世界制造厂”所必需的规模跨国运输容量,大容量、低成本海运能力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二战期间才有的事。空运在当时更是无从谈起,第一个试飞成功的飞行器是到1903年才有。虽然电报发明于1844年左右,但其信息转输能力毕竟有限、成本也太高。电话于1886年在美国发明,但其普及使用也是后来几十年的事情。因此,洋务运动期间,李鸿章、张之洞等人再有远见,也不能超越当时技术上的局限,更何况当时国人的技术教育还无从谈起。

  抛开技术条件不管,当时的世界贸易秩序也使晚清中国无能为力。我们以前谈到,在欧洲于十六世纪开启大西洋、印度洋贸易之前,国与国之间的贸易交往主要发生在亚太地区(以宋朝和早期明朝的中国为轴心)和西欧列国,以马车陆运为主,在当时的中国已有海运,但规模和容量都非常有限。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大陆之后(也恰恰是明朝海禁的年代里),虽然在欧洲、美洲、非洲和亚洲之间的海洋贸易与国际交往越来越多,但总体来讲跨国界的交往和贸易还是有限。

  比如说,1500年至1600年间从欧洲大陆发往中国、印度等亚洲国家的船只教量总共约为770次,平均每年7.7次。1600年至1700年间,共有3161船次,年均31.61船次;自17011800年间,共有6661船次,年均66.61次。这些包括了发自欧洲各国、驶向亚洲任何国家的船次。加上那时候的海船全为帆船(蒸汽机船是在1820年代发明的),每艘船的载重量平均为500吨左右。也就是说,到1800年为止,从欧洲海运到亚洲的年物流量约为四万吨左右。从1500年至1800年间的国际贸易基本都是农作物、香料、茶叶,还有就是金银等贵重自然物。

  那些年代因技术上的条件约束了各国之间的往来。在那种环境下,国际贸易纠纷、海外产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也很简单:用武力。那时并无正式的国际法可言。虽然伦敦、阿姆斯特丹、纽约到1800年都已有股市,但股票投资不成气候,因此那时候的海外产权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海外直接投资项目和债务。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也主要有两种:要么投资者自己有军队,要么由投资者的政府派军队去夺回产权。

  以当年海洋贸易最有代表性的公司——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为例,该公司成立于160012月,其宗旨是从事印度洋和大西洋贸易。从一开始,东印度公司的贸易船都有重兵压阵,在当时没有任何国际法、国际法院,也没有多国公认的“国际惯例”的条件下,跨国贸易公司的利益都只能由“枪杆子”打出来,并由“枪杆子”来保护。在最多的时候,东印度公司自己拥有一支26万人的军队(包括海军和陆军),大约是英国皇家军队的两倍。其它诸如“弗吉尼亚公司”、“麻省公司”等也都有自己的军队。这些军队的作用一方面是为海运护航,甚至用军队帮助强行开辟新的市场,另一方面为公司在海外的工厂等产权作保卫。

  除了外贸公司自己的军队之外,国家军队也经常被派去为本国公民在海外的产权效劳。在十九世纪中叶之前,英国、西班牙、法国、德国在海外的财产主要是以殖民地为主,直接投资项目也都在殖民地。因此,其军队也主要是为维护殖民地、为其工业品开辟新市场服务。但是,随着拉美国家于1820年前后的相继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财政上面临巨大的困难。因此,新成立的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等拉美政府不得不向西欧银行和投资者借债。到1850年左右,拉美等国家政府与企业发行的外债越来越多,赖帐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

  在今天讨论公司债务时,我们一般认为,如果公司资不抵债,那么该公司可进入破产程序,要么由债主把公司合并掉,公司归债主;要么将公司的资产拍卖清仓,把拍卖所得给债主;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在债主的主导下将公司管理层换掉并对其业务模式进行重组。可是,当债权方是外国人或外国公司,而欠债方是另一主权国的政府或者公司时,以上所述的任何一种坏债处置方式都行不通。因为一方面在二十世纪之前没有成形的、公认的国际法,没有国际法庭,另一方面这些债务方国家又总会以主权为由作抗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形成某种强制性的跨国合约、债务、产权的执行机制,跨国借贷、跨国投资、跨国贸易则无法进行。

  在不存在“世界政府”或“世界警察”的情况下,直到1907年之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执行跨国合约、保护海外产权的方式是使用武力,以强制性武力来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于是,那些弱小的国家对国际秩序无发言权,而那些军事上强大的国家都把“武力执行合约,武力保护产权”看成是债权国必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当一个国家因另一国家的政府(或公司)赖帐或者侵占其在海外的产权而发动武力攻击时,其它国家会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

  例如,1838年墨西哥政府因无足够收入而宣布停止支付欠法国投资者的债务,随即法国派海军赶往墨西哥讨债。1861年,墨西哥政府又决定停止支付拖欠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公民约八千万美元的债务,结果在18621月英国派遗700海军士兵,法国与西班牙共派8500名士兵赶到墨西哥的Vera Cruz港城,攻打墨西哥。几个月后,英国与西班牙发现法国军队的目的远不止是为了向墨西哥讨债,更主要是想把墨西哥占领为其新殖民地。此后,18624月英国与西班牙撤回军队,而法国在墨西哥则一直占领到1867年。

  从1820年到1914年间,英国在拉丁美洲共动武四十几次,其中有26次是以其公民产权受到侵犯或者是以债务国赖债为由。比如,因其海外财产受到侵占(包括工厂、银行、铁路),英国派军队于1868年攻打乌拉圭,于1891年进攻智利等。在亚洲,同样是以保护其产权利益为由,英国分别于184042年、185658年攻打我国(鸦片战争)。

  当国际游戏规则是以武力的强弱而定的时候,那种世界只能是强国的世界,海外投资和海外贸易的安全度完全取决于投资者自己或国家军队的强弱。在那种环境下,晚清洋务运动的经济效果是可想而知的。首先,晚清的改革开放不能像今天那样靠制造业出口来发展中国经济,即使抛开技术的局限性不管,晚清中国没有足够强大的海军为其外贸提供支持。于是,洋务运动的重点之一是发展军力,但是在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军力发展又从何谈起?这样一来就进入了一个熟悉的怪圈:无军力则没法开展外贸,无外贸又使自然资源相对缺乏的中国难以发展经济实力,无经济实力又反过来使军力无法增强。虽然外贸不是发展经济的唯一途径,但过去二百年里强大起来的国家中,每个都与外贸息息相关。

陈志武:从世界变迁谈中国的崛起

  历史性的转变

  以武力决定贸易与产权规则的国际秩序,在二十世纪初开始受到挑战,其中的导火索事件发生在190212月,当时英国和德国为讨债向委内瑞拉发动联合军事进攻,英德海军封锁了委内瑞拉的五个主要港口,打沉了三艘战舰并轰炸其港口设施。之后,委内瑞拉被迫同意由刚成立的海牙国际法院为债务纠纷作仲裁。结果,海牙法院的裁定是:不仅英德有权以武力讨债,而且在所有债权国家中谁愿意动武讨债,谁就享受优先债权。也就是说,谁动武,谁就应该先得到偿还。这等于是鼓励各资本输出国用武力解决海外产权纠纷。

  那次仲裁结果在拉美引起轰动。当时阿根廷的外交部长Luis Drago,随即从法律的角度写了一篇长长的反驳文章,并将其送到阿根廷驻美国大使馆,要求其大使将文章送交美国国务院。Drago指出,以往的惯例是:当一个主权国拖欠另一主权国的债务不还时,债权国有“权利”向对方动武。他认为这是荒唐的,因为一国动不动武完全是一种政策选择,而不是法定权利;更何况因讨债而对另一主权国动武侵犯了后者的国家主权。他认为,除了自卫之外,任何国家无权对另一主权国动武。当债权投资者的权利与另一国家的主权相冲突时,他主张后者显然应该优先。

  律师出身的Drago外交部长用法律逻辑争论外交问题,让同是律师出身的人很能接收,而美国国务院和其它政府部门又主要是由律师出身的官员在运作(包括那时的国务卿也如此),因此,Drago的观点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得到广泛认同。

  有意思的是,尽管国际惯例随着国家之间交往的增加在逐步形成,但国际法在那之前从来没正式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世界上第一个以研究国际法为宗旨的学会,是直到1873年才在比利时成立。美国的第一个国际法学会成立于1906年(The American Society for International Law),在此之前美国大学法学院里没人开设过任何专门的国际法课程。可以说,在以武力当道的世界里,国与国间的法律框架不太容易形成,也不太会被当一会事。

  另一个意义重大的变化是,到1900年左右,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派遣学法律出身的人作外交官。这在美国和拉美国家并非新鲜事,但对欧洲国家而言,外交官的选拔历来以家庭出身与个人财富而定。但到十九世纪末,欧洲国家也开始注重选用法律背景的人作外交官。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外交政策与外交文化更注重法律和程序规则创造了条件,也直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并增强了其重要性。对国际秩序的“法律化”贡献甚大。

  于是,当第二届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9076月召开时,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以律师出身的占多数。美国代表团共有9人,只有两人不是律师出身,其他的成员(包括团长)要么以前是法官,要么是律师出身。英国代表团团长作过十年法官,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与经验。德国的首席代表也有多年的律师经验,其副团长则是一位有名的法学家。法国代表团也类似,它的团长研究过法律,副团长曾是巴黎法学院教授,也曾是法国外交部的法律顾问。其它参会国,比如,奥地利、俄国、荷兰、比利时、阿根廷等国的首席代表均是在法律方面造诣很深的专家。

  参加1907年第二届海牙会议的各国代表多半是法律背景的人,这一事实非常重要。正因为此,在会议期间由美国倡议的关于解决跨国债务纠纷的协议最后得以通过。根据该海牙协议,任何债权国不能以武力去另一主权国讨债,而是要求债务、债权国家双方首先必须寻求并最终接收国际法院的仲裁。从此,这就结束了持续几百年的“武力讨债是债权国的一种权利”的国际惯例。从那以后,靠武力攻打他国讨债已不再是国际上被接收的行为。

  1907年的海牙会议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由律师主导的国际会议。这些律师们共同的职业训练使他们习惯性地尊重程序规则、尊重事前确定的“法治”,也让他们有着共同的思维方式。他们的职业精神是通过仲裁和独立司法来解决人们之间、企业之间以及国家之间的纠纷,是要讲“文明”,而不是付诸于武力。相比之下,在1864年的日内瓦世界大会和其它十九世纪召开的国际和平会议上,律师背景的代表只占极少数,因此那些会议也不太可能达成协议废弃武力解决国际债务纠纷的历史惯例。

  那次海牙会议开启了律师主导国际关系会议的先河,也为国际社会秩序靠“法治”而不是靠“武治”立下汗马功劳。这一历史事实对今天的中国应该有许多启示,中国的法律教育到八十年代初才恢复,到今天虽然已有二十万左右的律师从业者,但包括外交部、外贸部(今天的商务部)、甚至司法部在内的政府部门还是以理工科或者人文学科背景的人为主,前几年参加跟各国WTO谈判的居然鲜有法律背景的人。当面对另一国家的以律师出身的政府官员时,在谈判桌上代表我们中国的工程师官员们怎么可能是在说着与对方共同的语言?怎么能在共同的语境下说话?这是否可说明为什么在我国的国际行为靠近“国际惯例”之前还有许多课要补?在中国变成经济大国的同时,国际公关形象也必须相配。

  国民政府时期的世界

  民国政府于1911年成立,那正好是1907年的海牙协议之后,按理说,其世界处境比晚清要好。可是,一方面当时的中国忙于组建共和国政府(在中国那是新鲜事、是重大“改革”),并面临随时可能突发的内乱局面;另一方面不久之后,也就是1914年,世界第一次大战即爆发。虽然那次大战于1918年停止,但第一次世界大战从根本上打破了战前的世界贸易格局,使跨国贸易、跨国资本流动变得艰难。

  当然,新成立的民国政府在当时也顾不上世界贸易格局的问题,当务之急是解决军阀割据的问题,稳定国内局势。因此,北洋政府期间无法顾及发展经济。1927年国民政府重新立都南京。在其平息军阀混战的局面之后,国民政府于1930年左右开始致力于经济发展。

  但,国民政府又是生不逢时,虽然那时的中国市场经济(尤其是以上海为中心的江南经济)已具备相当的规模,可是即使国民政府想通过保持对外开放、通过外贸发展经济,其它国家并不一定有兴趣,因为1930年在美国、英国、西欧等都爆发了世界经济大危机。三十年代美国的失业率高达25%,西欧国家也类似。在当时的经济学大家恩斯的非市场经济理论影响下,各国在三十年代大大提高贸易关税壁垒,连历来主张自由贸易的英国也抢先把自己的经济国门关起来。1913年时,英国的进口商品关税基本是零,德国的关税平均为13%法国的约为20%。但到三十年代,英国的进口关税上升到50%,德国、希腊、瑞士、奥地利等国的关税都升到75%80%之间,法国的升到97%,同时所有这些国家都限制或干脆禁止许多商品的进口。美国的情况也类似。 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到1945年二战结束的这31年间,是过去二百年中世界贸易格局最黑暗的时期。

  即使当时的西方国家不设置贸易壁垒,国民政府的开放政策也不会有充分的时间去产生效果,因为到1937年日本侵略中国之后,连续八年的抗战,加上随后的内战,使经济发展又重新回到第二位。

  国际贸易秩序的进一步完善

  虽然1907年的海牙协议基本排除了理所当然的武力讨债行为、保护债务方,但却多少牺牲了投资者的权利。随着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开始,实际上海牙协议为许多债务国拖欠或干脆不履行债务合同提供了方便。比如,1914年一战一开始,当时的北洋政府即停止支付晚清、民国发行的外债(包括铁路债券)。一战期间,1917年中国对德国宣战,并中止支付拖欠德国的所有债务。1921年北洋政府宣布破产,中国银行关门,导致银行挤兑、货币变得一文不值。193638年间,国民政府要求调整早年在西方发行的铁路债券,要求降低利率。按照债券发行时的利率计算,图二给出中国历年发行的铁路外债利率,利率基本都在5%,这种利率在今天看应该不算高,因为这些债券毕竟有很高的国家政治风险、被拖欠的风险。再等到1939年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国民政府即宣布废弃所有外债(除少数几种债券外),不再支付所承诺的利息与债务。最后剩下的一笔债券是1899年清政府在伦敦由汇丰银行承销发行的中国北方铁路债,总金额为230万英磅、年利率为5%,但这只债券最后于19422月被国民政府宣布不再有效。从此,所有晚清、北洋和国民政府发行的外债都在19141942年间被一笔勾销。

  海牙会议后,危地马拉于1912年拒付欠英国的债务,洪都拉斯于1914年拒付法国债务。印度在1947年独立时也取消一些外债。还有土尔其、埃及、墨西哥、尼加拉瓜等发展中国家,都在不同时期拖欠过债务。但所有这些时候,包括中国在内的这些国家都没有因不还债而遭到武力打击。债务违约的国家因受主权保护而不遭武力进攻,这当然是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投资者的产权也不能不保护,否则就不会有资本跨国流动,没有国家、公司和个人愿意买外债,跨国直接投资也会受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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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尽管海牙协议约束了债务双方的行为,但毕竟这是协议,在没有强制性的“世界政府”的情况下,对于违约的国家,国际社会能采取的举措还是十分有限,最终还得依赖各国政府的自愿行为选择。在这种状况下,国际社会仍无法形成“文明化”的秩序。

  因此,成立更有约束性的国际组织十分必要,以便更好地平衡国家主权和投资者产权之间的关系,等等。第一次努力是1919年成立的“多国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但由于该国际组织并没能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因此其可信度一落千丈,在二战期间停止运作。1944年,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正式着手准备“联合国”的成立工作,那也是中国第一次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国际秩序的组建,是一次历史性的发展。经过一年多的努力,联合国于194510月正式成立,理论上成为世界性的“政府”。

  19447月,国际货币基金(IMF)和世界银行成立,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国际货币基金的功能主要是帮助面临债务危机的国家渡过难关,同时保护外债投资者的权益。这填补了1907年海牙协议留下的空缺,让跨国借贷能继续进行。以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为例,1997年上半年一系列韩国财团相继破产,随即众多国际银行从韩国撤资,使韩国出现史无前例的金融危机,无法偿还外债。假如那次危机发生在十九世纪,韩国遭到武力进攻几乎是毫无疑问的(或者,其被变成殖民地)。但,IMF的存在救了韩国,不仅在1997年韩国没被武力进攻,而且IMF与债权方国际银行达成协议,由IMF为韩国提供过渡性贷款,并由IMF说服这些国际银行将600亿美元的债务延期。当然,IMF的援助是有条件的,要求韩国必须做出一系列制度与政策方面的改革,我们可能会认为这是侵犯了韩国的主权,但这些要求跟被武力进攻相比,应该是更能接收的。也就是说,在十六世纪几乎每个国家都关着国门的时候,每个国家几乎都有绝对的主权。可是,当各国的经济都绑在一起的时候,一个国家的绝对主权就意味另一个国家的权利要受到绝对的牺牲。

  世界银行的作用则不同,它的主要目的是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于私人资本不愿去的那些国家和行业,世界银行可带领国际民间银行和投资者一起去第三世界投资。发展中国家往往对产权缺乏保护,同时历来有侵占外资企业财产或者随意更改、销毁合约的表现,这些侵犯产权的行为使外资望而生畏。在这些情况下,世界银行作为国际投资借贷、非赢利性的银行,在世界享有盛誉并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它一方面能要求得资方国家进行产权保护等制度性改革,另一方面有世界银行参与投资本身也让民间投资者更有信心,因此使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项目风险降低。这不仅能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且使它们的融资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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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在1945年成立后,其主要作用是谴责、约束(非强制性地)不规范的国家行为。在相当程度上,联合国为第三世界国家提供了很重要的发表声音的场所,因为在二战之前总是有强国发表意见、主导制定国际规则的机会与场所,但弱国却不然。联合国里每个国家都有平等的一票保证了这一点(联合国安理会则另当别论)。

  这种声音平台的一个直接效果是,一方面在四十到六十年代中几乎所有剩下的殖民地国家都相继独立(斯里兰卡、缅甸、埃及、阿尔及利亚,等),另一方面鼓励了许多拉美、非洲和亚洲国家没收外国公司的产权(尤其是自然资源有关的产权),将其变为国有。比如,在19451961年间,有12个美国跨国公司的海外产权被外国政府没收或侵占,但在19611973年间,美国公司海外产权共被没收过160次。根据联合国的资料,六、七十年代是跨国公司和个人投资者的海外产权被发展中国家广泛没收、侵占的时期,这是放弃武力保护海外产权之后,对于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秩序的最大一次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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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护一国公民或公司在海外的财产?

  在三十年代中,墨西哥没收了大量的美国石油公司、矿业公司在墨西哥的自然资源财产。1937年至1941年间,玻利维亚没收了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财产。危地马拉在五、六十年代也没收了美国公司在其境内拥有的土地和其它自然资源。智利在六十年代没收了德国在其境内开采的铜矿。利比亚、伊郎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强行没收了英国在其境内的油田。这类例子不胜列举。

  以美国为例,除了少数引发一系列经济制裁的情况外,美国政府按以下两原则来处理其海外产权被侵占的事态:第一,外国政府没收美国公司或个人在海外的产权时,如果是出于公众利益(比如,铁路、桥梁、矿山),那么基本能被接收;第二,即使是出于公众目的,没收外国公司或个人财产时,当事国必须支付足够合理的赔偿。正因为这两条原则,二十世纪中叶美国公司在海外的产权被多次没收时,并没引发战争,但争论、谈判的焦点都集中在赔偿价格上。

  这两条原则或许也会是仰融案的焦点。

  这次改革开放时期的世界

  关于世界经济秩序、IMF、世界银行、联合国、还有协调跨国贸易规则的WTO(以及其前身GATT)等这些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及其历史背景,当然不是几千字就能讲清楚的。但有一点是显然的,到1978年中国决定改革开放之时,过去二百年发达国家逐步建立的这些国际游戏规则不仅使中国面对的外贸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使世界出口市场的容量大大增加,以至于中国工厂制造多少,世界市场能吸收多少。过去二十五年的成功当然主要是中国人自己的功劳,但是,回想起来,中国在这些年里似乎唯一要作的就是把国门打开:打开得越多,世界经济即让中国经济增长更多。

  如果把现在的改革开放背景重新放到十九世纪晚清所处的世界秩序中,那么我们是否也能看到这么大的经济成功呢?答案肯定是“不能”。道理很简单,那时的第一个必要条件不能满足:中国首先必须建立强大的军队为外贸服务,为海运护航。其次,那时还没有飞机运输,也没有足够的海运容量,没有极低的货运成本,电脑、电子技术也都是二战期间的事情。

  一个简单的比较是,十六到十九世纪英国的跨国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军队,而二十世纪美国的跨国公司不需要自己的军队,但必须雇用许多律师。这就是我们今天生活的世界,它使外贸交易成本极低、出口市场容量极大,只有在这种世界中才会出现中国自1978年以来这么快速的成果,这种世界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从明朝海禁开始,中国就基本停止了参与世界秩序建设的活动。到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只能被动地接收别人设立的国际秩序。只有到了二战期间,中国作为反日、反德、反意的盟国,被美国、英国和苏联邀请于1944年一同参与筹建联合国,开始以积极参与者的身份共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世界秩序。但,在19491978年间,我们又关起国门,把自己跟世界隔离起来,又不再以建设性的身份参与世界秩序的建立,不参加制定规范,也不主动接收世界规则,而是关起门来享受绝对的主权。

  本文对海外产权保护、国际秩序的变迁历史的简单回顾,让我们清楚看到,尽管我们并没怎么直接参与建立当今以律师、以法律当道的世界秩序,可这种秩序对我国近二十五年的经济崛起是多么举足轻重。今天,我们至少应珍惜它,至少在行为上能与其相称,能与其合拍。

  那么,在仰融案中辽宁政府是否该应诉呢?答案是显然的。本案从多方面看都是一个非常有历史意义的案例。在今天,产权跨国界流通、跨国界交叉持有已是常事。外国公司和个人可直接来中国投资,也可通过在纽约、在新加坡交易所购买中国公司的股票。同样地,海尔、德隆可在美国投资设厂,随着QDII的引进和中国放开人民币的自由兑换,中国公民与公司也会直接、间接地持有外国公司的产权。在这种产权跨国流通的背后,人们对跨国产权的保护自然有一定的预期,对所持产权的国家的政府行为也当然有一定的预期,否则谁会把钱投资到你这里呢?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是这几年的热门话题,我们发现既使在一个统一的国家里,既使有统一的法律和权力机构,投资者的产权也不一定能得到可靠、公正的保护。如果我们把视线从境内移到境外、从国内移到跨国持有的产权,那么海外产权保护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在这种背景下,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就尤其重要。一方面我们要吸引外资,要到海外上市融资,要让我们的产品外销到世界各地,但另一方面在产权保护、在合同的遵守上又我行我素,甚至在出现产权纠纷时还拒不应诉。天下真有这样的好事?

  为什么不能应诉?应诉又不一定会败诉,应诉会大大改进中国在海外的公关形象,让世界更把中国看成是负责任的大国。但不应诉肯定是输,后果只能是更负面。值得我们庆幸的是这是二十一世纪,而不是十八、十九世纪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