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注: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相似,社会主义原始积累也是在剥夺大多数人的基础上进行的。农民就不谈了,工业等行业的发展成就,多少是建立在农产品价格管制即对农民的剥削上的。以至于现在还有人说,取消农业税还不如放开农产品价格更能使农民得益。城市居民呢,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工资收入应能保障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其中自然包含医疗、住房和教育。在改革开放前,名义上的工资收入应符合社会主义方式即按劳分配,但在实际上,收入中包括医疗、住房和教育在内的很大一部分却只是封建主义方式的按权分配、或为共产主义方式的按需分配。劳动者应得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成了国家积累。在新老划断的改革过程中,这些积累并没有补偿给曾经为国家做过贡献、但因年龄、体力、文化、技能等原因不适应新形势的老职工。

仅有的例外是公务员阶层。他们不但在住房改革中得尽好处,未得到足额实物分房的官员也能以货币分房的形式得到补偿。当然,其他阶层是跟这类补偿相绝缘的。这是因为,本来应该是民有资产的国有资产,实际上却以政府资产的形式,成了人民可望而不可及的官有资产。

这些年来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前些年的大规模基础建设,那是官有资产的合理运用。但是,这些年来的巨额积累,却有相当大的部分被存放在日渐贬值的美元资产上。富国并不是都舍得让老百姓一起富起来的,我们也别在美国、俄罗斯等的分配和改革政策上找理由了。但号称是人民的政府,在富起来以后依然不舍得还清在原始积累和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欠帐,这也是宁赠友邦、不予家奴的新例证吧。

用市场经济方法也能使住房改革公平公正

——一个研究者的具体建议

王炼利 2008/6/14 原载于《博客中国》

 

自1998年我就上海住房问题发表意见、当时的总理和副总理朱镕基先生、温家宝先生将此文批示转建设部以后, 2002年年底开始,我又对房地产经济作了比较有系统的研究,研究成果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的上海房产市场和房地产业——为千千万万普通上海市民而写》、《希望与危机并存的上海房产市场》、《尊重常识、走进常识、回归常识——上海市民收入、支出和住房问题兼论宏观调控》、《影响房价的真正原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为谁服务?》、《请问上海市政府,能这样计算居民住房面积吗?》、《住房改革,大多数人得益还是大多数人受损?》、《公民,你未必知道,你的房子坐落在谁家的地盘上!》、《弊病丛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和土地储备制度》等文章为代表。这些研究成果,有的进入高层内参,有的在平面媒体上如《经济观察报》、《南方人物周刊》上发表,有的还惊动了境外媒体如英国《卫报》。所有这些文章,同时也留存在我的博客中。

 

住房改革的路的确是走错、走偏了——不认为路走错、走偏的诸位请公开批判我以上文章——但是,既然已经走到了现在这样,推倒重来也不现实,由此,从尊重现实更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出发,我提建议如下:

 

解决住房问题的基本点或者说根本立场,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在保障所有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发展对超出基本居住权利部分的奢侈供应。

 

我们要做两件事

 

1. 用“市场”的办法,对无论在计划经济时还是在市场经济时在住房上都未得益甚至受损的很大一部分人给予补偿。

 

2.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过程中,将市场经济最进步的因素——给消费者以选择消费的自由——体现出来。

 

说到补偿,还要回顾到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时期住房普遍困难,因为计划经济时期“先生产后生活”,住房仅仅满足了最低生存需要,并没有达到正常生活需要水平;那时住房是单位分配的,居住者付的是“租金”,所以工资中并没有包括“购房所需”在内。住房改革以后,根据工资制度原则,“工资”既然是劳动报酬,由全部生活必须支出所组成,那就应该包括购房所需。但这部分所需并没有出现——住房公积金不是工资制度意义上的“购房所需”!非但住房改革以后广大劳动者的工资中没有增加“购房所需”,还由于购买自住公房时是根据实际居住的面积购买,很多普通人家庭是吃亏了!例如上海普通人家庭允许用成本价购买自住公房的建筑面积是70平方米,但即使到1998年底住房商品化开始,普通人家达到70平方米建筑面积还是很少!为什么很少?就是因为以往单位分房时,这些家庭的住房面积一直没有“分到位”,没有分到位,就开始住房改革,他们原本可以用成本价购买70平方米的,因为实际只住了40平方米,就只能购买40平方米平价房,等于损失了平价购买30平方米面积的机会。

 

而当时有权利的人就不一样了,在上海,用成本价购买70平方米建筑面积是科员和普通工人的权限,科长以上,这个标准就提高了,一直高到140平方米。而有权利的人就此为自己谋福利,将自己的住房面积大大提高。我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中提供的住房资料,计算出上海在2000年,12.5%的人居住的住房面积与56.4%的人居住的住房面积一样多,而这12.5%的人绝大多数是“党、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2000年,正是实行住房商品化的第二个年头!

 

无独有偶,2002年,中科院李实和罗楚亮在《中国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的不均等与住房贫困研究》一文中对住房条件的不均等性进行回归分析,线性方程描述出户主是党员的,其居住面积比户主是非党员的要高出6平方米居住面积;户主从业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居住面积比起其他组别要高出31平方米居住面积。

 

由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这样的不平等,由此,需要对利益受损失的大多数人实行补偿。

 

关于“选择消费”,这是市场经济的精髓。市场上的商品光多还不行,还需要品种丰富,让消费者有充分的选择——穷有穷选择,富有富选择。现在为了要不要造经济适用房、是造九十平方米以上还是造九十平方米以下都闹得不可开交,这不就说明所谓的“住房市场化”化了多年,却连住房市场化最起码的条件——住房商品品种多样化都不具备吗!

 

解决这两个问题,就是解决“我们需要怎样的房地产市场化”。

 

接下来,是我们怎样补偿

 

怎样补偿?笔者有一个设想,就是制定一个标准,制定每个城市居民(包括定居若干年的外地居民)可以用成本价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这个标准不能低于各个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一半(这一来,人均居住面积就不至于虚报了),然后,确定现有住房是否达到这标准,如果没有达到,由有关部门确认没有达到标准的面积。譬如,上海2007年人均建筑面积32.2平方米, 32.2平方米的一半是16.1平方米,每个人可以享受的用成本价购买的基本住房面积就是16.1平方米建筑面积。如果你的第一次购房行为就是购买商品房,无论你购买的面积多少,人均16.1平方米建筑面积就是你能用成本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如果你购买了原公有住房,而实际住房面积没有达到人均16.1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你就持有用成本价购买没有达到标准的这部分建筑面积的权利。这与当初购买公有自住房的不同之处在于:购买自住公房限于原有的住房面积,这样,有权力者用成本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就大大多于普通人;而规定每个城市居民允许用成本价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就能对每个城市居民都能落实到对其基本住房面积的保障,并且这个标准还水涨船高,与城市的建设水平同步提高。

 

由于要落实的是可以用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指标”而不是直接落实到住房本身,无论购房面积大小、无论购房套数多少都能适用,对单身者,对外来人员也都适用,虽然原则上一个身份证号就只能购买一次按成本价购买的建筑面积,但因为每年可用成本价购买的面积是水涨船高的,累计到一定面积,等于又可以用成本价购买一次房——譬如今年人均购买指标是15平方米,六年后是19平方米,三口之家六年后就可以再购买12平方米建筑面积。

 

这个设想的特点是:

 

1. 容易推行。用成本价购买的不是以“套”以“间”计算的房屋单位,而只是面积数量。面积是最简单易算的。

 

2. 能体现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此间的“成本价”不是所有房子的均价,而是要强调各种类型的房子有着不同的成本价。人人能用成本价购买同样的建筑面积体现了公平公正,而不同的房子有着不同的成本价和不同的市场价则体现了市场化——不用担心大家都去抢着拣最贵的房子卖,不要忘记还有一半面积要用市场价买的,并且成本价高的房子市场价必定也高,这时,倒真的是“看不见”的手会起作用了。

 

3. 能体现市场经济的最大优点——给消费者以选择的自由。此设想给定的是每个人可用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指标,对一个家庭而言,准备用几个人的指标、什么时候用都是可供选择的。譬如买7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子,本来三口之家有48.3平方米面积可以用成本价购买,如果家有婚龄青年,你也可以只用成本价购买32.2平方米,留下16.1平方米指标几年后供婚龄青年使用。当然,你要将49.5平方米成本价指标用足也是你的选择,这样婚龄青年就得全部用市价支付婚房了。另外,由于给定的只是每个人可用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指标,那么,买新建房还是买二手房、买新式里弄房还是买旧式里弄房、买工房还是买别墅……也都是可供选择的,根据你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需要来选择。

 

在最大程度上给消费者以选择,这才是市场经济最先进的方面。在真正的市场经济的社会里,没有选择,就没有消费行为的发生。

 

笔者认为,这样设想的好处是:

 

㈠、 能使大量的社会底层人士得益,这恰好弥补了以往住房政策总是让底层人士吃亏的缺陷。并且很“市场”。

 

㈡、 这个设想将市场经济的精髓——“让消费者能选择着消费”的理念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和当今绝大部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制约下能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这使我们能感受到市场经济“好的”、“人性化”的一面。

 

㈢、 这个设想如得以实施,房价能理性地降下来。在这样的市场中,消费者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进行着消费的选择,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就能发挥看得见的作用,斯密的理论原本植根在消费者有着消费选择自由的市场环境中;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才会存在“看不见的手”;也只有在这样的环境中,房地产商才“牛”不了——他要根据消费者选择来造房了,不用政策规定他造什么房,他自会有他的选择。

 

㈣、 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对住房的奢侈性供应,当然,奢侈性供应的房子就得付奢侈品的价钱。

 

当然,由于现有居住房性质的复杂性(现有居住房性质分为购买原公有住房,直接购买商品房、动迁购买商品房、差价换房、私房等)和居住人员在时间空间的流动,笔者的设想要付诸实现还有大量的技术性问题需要解决。但总的原则应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让最大多数人受益。笔者此处强调“最大多数人利益”是有前提的,前提是在这十多年中,最大多数人利益被肆无忌惮地侵犯着,他们的利益他们的诉求缺乏表达通道。所以,别把 “让最大多数人得益”,误解成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