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按:原罪源自圣经故事。亚当夏娃吃了智慧果后,懂得善恶羞耻,学会繁衍后代。因为这违反了上帝的本意,人类便生来就有为其始祖偿罪的义务。虔诚的教徒在仪式上忏悔原罪,但在心理上未必就真有负罪感。基督教在发展中,基督徒也有原罪非罪的论证。因此,如果把原始积累指称为原罪,其实是对资本发家史的美化。

本文指出,马克思并没有接受,而且批判了将资本原始积累看作原罪的说法。古往今来,资本的原始积累都建立在掠夺的基础之上。(其实,现如今要获取第一桶金,还是存在着股市投机等非血淋林的途径。但民营企业家们的财富增值过程未必经得起仔细盘点,因为难免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非法行径。)而近年来追溯私有企业主发家原罪的观点,实质上更是在美化地方官员和企业高管“私有化”国有资产的罪恶。

我们还应认识到,国有资产其实是民有资产,国有资产在其原始积累上也存在着对职工和对农民的掠夺。国有资产就是平卖,也剥夺了中国人民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前劳动者的权益。那些把国企弄垮后再廉价MBO的高管及其政府后台们,无疑是在盗国和掠民。

不存在“原罪”,不放过真正的罪恶!

 

王炼利 2007/04/09

 

围绕“原罪”的讨论进行得沸沸扬扬

 

几乎所有人都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及的“原罪”是对原始积累的谴责,这是天大的误会!因为,正是马克思本人在《资本论》中告诉我们,把“原始积累”看作原罪的,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而不是马克思!在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的口中笔下,“原罪”犹如神话般绮丽、田园诗般温馨。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24章(《所谓原始积累》)第一节(《原始积累的秘密》)第一段中,对资本主义积累作了几句话的概括,认为资本主义积累是这样一个运动过程:大量资本和劳动力→资本主义生产→剩余价值→资本积累(大量资本和劳动力)。这个过程“在一个恶性循环中兜圈子,要脱出这个循环,就只有假定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亚当·斯密称为预先积累),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P781,第7行,《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6月版,下同)。

 

我们先要把马克思的这段话读懂

 

马克思为什么要“假定”有原始积累?因为“单个商品生产者手中一定程度的资本积累,是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因此,在从手工业到资本主义的过渡中,我们必须假定已经有这种积累。这种积累可以叫作原始积累”(第23章第2节)。

 

这种“原始积累”是不是一定也从剥削中得来?(严格地说,按马克思的本意,这里应该翻译成“单个商品生产者手中一定程度的资本积累”,才不会产生歧义。顾准说过《资本论》翻译得不够好,他曾经有重新翻译《资本论》的打算)那要这样看:如果资本家仅仅是作为“货币所有者”存在,或者他仅仅停留在用这些货币购买劳动力、而资本主义生产过程还未进行,那么,这部分的货币或者说这部分的“资本积累”也可能是“与别人的无酬劳动无关”(见《资本论》第二十一章即《简单再生产》章),但是,只要资本进入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那么,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决定了“即使资本在进入生产过程的时候是资本使用者本人挣得的财产,它迟早也要成为不付等价物而被占有的价值,成为别人无酬劳动的货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化身。” (P625)这个结论就与强调资本家是节俭勤劳起家的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经济学家们的观点全然不同了!

 

斯密毫不犹豫地认为:“资本增加,由于节俭;资本减少,由于奢侈与妄为。一个人节省了多少收入,就增加了多少资本。”“资本增加的直接原因,是节俭,不是勤劳。”“若只有勤劳,无节俭,有所得而无所贮,资本决不能加大。”(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事实上,马克思以前的经济学家都一致认为资本主义史前的原始积累系节俭勤劳所致,而与“剥削”不沾边,所以马克思才这样讽刺:“正义和‘劳动’自古以来就是唯一的致富手段”,这种“田园诗式的东西”只能产生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中。(第24章第1节第2段,P782,第9-10行)

 

对于这些沉醉在田园诗中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者,马克思这样调侃:“这种原始积累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起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第24章第1节第2段,P781,8-9行)

 

注意,这是24章第1节第2段中的第一句话,人们普遍把这句话误读成了是马克思本人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是在此正面谴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起点的 “原罪”。其实,这句话中的“原始积累”,就是指“田园诗式的原始积累”,这句话中的“政治经济学”,就是指 “温和的政治经济学”!在这580个汉字组成的第二大段中,其中大部分语言或是马克思在调侃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及其政客,或是马克思在转述他们的话!马克思调侃的和转述的,也正是他要着力批判的!

 

因此,这一句话的正确解读应该是:“田园诗式的原始积累在温和的政治经济学中起的作用,同原罪在神学中的作用几乎是一样的。”当然,要用调侃的语气读。

 

这样解读的合理性在哪里

 

首先,马克思是把“田园诗式的原始积累”当成 “亚当吃了苹果,人类就有罪了”(P781,第9行)这一类的天方夜谈,因此他才会这样评论:“人们在解释这种原始积累的起源的时候,就在谈过去的奇闻逸事。”(P781,9-10行)

 

接下来,马克思将“田园诗式的原始积累之原罪”用讥讽的语气道出:“在很久很久以前有两种人,一种是勤劳的聪明的,而且首先是节俭中的中坚人物,另一种是懒惰的,耗尽了自己的一切,甚至耗费过了头的无赖汉。”(P781,11-13行)

 

“神学中关于原罪的传说告诉我们,人怎样被注定必须汗流满面才能糊口”(P781,13-14行)——这是“偷吃苹果”这一“原罪”对亚当的惩罚,这就是原罪在神学中的作用。

 

“而经济学中关于原罪的历史则向我们揭示,怎么会有人根本不需要这样做”(P781,14-15行)——换言之,另些人则必须这样做,——这是“懒惰”、“不正义”、“不劳动”这些“原罪”对另些人的惩罚。这就是原罪在经济学中的作用。

 

把乏味的故事读得“有味”,是我们在误读马克思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局面:第一种人积累财富,而第二种人最后除了自己的皮以外没有可出卖的东西。大多数人的贫穷和少数人的富有就是从这种原罪开始的;前者无论怎样劳动,除了自己的身体以外仍然没有可以出卖的东西,而后者虽然早就不再劳动,但他们的财富却不断增加。”(P781~P782) 绝大多数人把这段话也读成是马克思对原罪的批判,这实在是读“拧”了马克思!马克思在此“说”的,是马克思在转述“田园诗话”。当然,如果“田园诗话”赤裸裸地表达出来,那就是富人该富,穷人该穷,无论穷富,都由田园诗式的“原罪”所决定。

 

马克思把这种田园诗话称作为“乏味的儿童故事”(P782,第6行)。而“反复叨念这种乏味的儿童故事”、并把这种反复叨念当成“神圣的义务”(P782,第9行)的,其典型人物就是梯也尔(P782,第4行),那个1836年和1840年的法国总理、1871年和1873年的法兰西共和国的总统,马克思称他为“资产阶级的阶级腐败的最完备的思想代表”,“他的社会活动编年史就是一部法国灾难史。”(马克思:《法兰西内战》)

 

梯也尔反复叨念这种“儿童故事”并把此当成神圣义务,他怀有什么目的?他的目的是要加入田园诗的大合唱。因为梯也尔“要为所有权辩护”(P782,第4行),因为“在他任内,国库空虚了,而他个人的财产倒增加了。” (《蒲鲁东反对梯也尔的演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

 

这不是“原罪”,这是罪恶

 

总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及的原罪,是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粉饰了血腥掩盖了肮脏后的既温情又充满魅力的“原罪”。资产阶级经济学者和政客也称其为“原始积累”

 

然而马克思给予了无情揭露:“事实上,原始积累的方法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P782,11-12行)

 

不是田园诗式的,那是什么呢?马克思告诉我们,是“暴力”,是“征服、奴役、劫掠、杀戮”(P782,8-9行)。这是马克思在给原始积累的“方法”定性。

 

而这种“暴力”,“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P819)至于这种暴力手段是如何实施的,在第24章中马克思通过考察“那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资本原始积累方法”都向我们揭示了;马克思指出,这种暴力方法“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P830)

 

“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公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指氏族,引者注)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这就是原始积累的各种田园诗的方法。这些方法为资本主义夺得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P801,2-4行)在此,马克思终于还了“田园诗”的真面目。

 

“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所以表现为‘原始的’,因为它形成资本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的前史。”(P783,3-5行)

 

“资本的原始积累,即资本的历史起源,究竟是指什么呢?既然它不是奴隶和农奴直接转化为雇佣工人,因而不是单纯的形式变换,那么它就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的解体。”(P829)

 

“温和的政治经济学” 面纱被揭开了,原始积累原来就是一派罪恶!“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P829)马克思原来并没有夸大其词!在100多年以后,在中国的土地上,我们都看到了这种“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的资本!(曾经看到有一篇文章说马克思的这句话是引用别人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马克思的整句话是这样的:“如果按照奥日埃的说法,货币‘来到世间,在一边脸上带着天生的血斑’,那么,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

 

这不是原罪——因为马克思没有这样说过。

 

但这是罪恶——不仅是因为马克思告诉了我们,更因为我们亲眼看到了。

 

是罪恶,就应该揭露。即使这种罪恶是推动历史前进变革的衍生物——如资本主义的“前史”。

 

十九世纪的马克思无情揭露了资本主义的罪恶,到了二十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仍然在大步前进——她大大缓和了国内的矛盾,她具备了转嫁国内矛盾的实力,并且,国外还的确有她转嫁矛盾的空间。

 

我们要继承马克思。要揭露在当今中国正发生着的“对人民剥夺”这样一种罪恶。

 

这种罪恶,非但不附带任何进步意义,还是对文明进步的反动。

 

在这种揭露中,社会才能进步。在这种揭露中,才能抑制强势群体的持强凌辱、为所欲为,才能避免弱势群体的哀告无门、铤而走险。在这种揭露中,中国庞大的弱势群体才不会继续弱下去——原先庞大的“主人公群体”沦为如今庞大的“弱势群体”,而这竟然发生在21世纪的中国,这事实本身,就是对有50多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莫大羞辱!

 

决不放过“私营业主泛罪化”烟幕后的真正罪恶

 

必须指出,在近二十年来的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造成这种“罪恶”后果的,是改革中的失误。指出改革中的失误不是要否定改革本身,改革本身是摸着石头过河,那就意味着有错误是正常的,“讳疾”才是不正常的。

 

当然,纠正改革中的失误难免不涉及到具体的人,也不可能不涉及到具体的人,但是,这种涉及决不是对二十多年来所有私营业主的清算,决不是把二十多年来大大小小私营业主普遍存在的偷税漏税和行贿都当成罪恶加以清算,在今天若要清算这种“罪恶”,那是荒谬的,也是根本不可行、能行的。我们要清算的,是把国家的资产、人民的血汗在一夜间占为已有的这样一种罪恶!

 

我们务必要搞清楚,国有资产是怎么来的?这是国家用了几十年的时间,通过对农产品的低价征购、通过对工人工资的低水平付给、通过对民族工商业者的私人生产资料的赎买,再动用国家力量把这些各地人民创造的各种财富集中起来(我们千万不要忽略了这种“集中”的代价!),然后才有“国有资产”这份实实在在的财产!

 

因此,如果在当今的中国论“对人民的剥夺”这种罪恶,那么,国有资产被贱卖,就是大罪恶;人民的劳动成果得不到补偿,就是大罪恶。今天,通过政府操纵买卖国有资产的行为,都应该追查——国家当初低价征购农民的农副产品、低水平付给工人工资等行为是国家对人民的“欠账”,这种“欠账”,国家是 “认账的”!认账意味着什么?意味着 “国家归还”行为的必然存在和必定发生!事实上,职工的劳保制度、福利分房制度就是一种“国家归还”,当然,由于“一穷二白”国家的积累需要,“国家归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是不充分的,特别是针对农民的“国家归还”,则是国家的“大欠账”——光是从1953年到1978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获取资金3376亿元(冯海发、李澄:《我国农业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的数量研究》,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3期),这是同期全民所有制各行业基本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总额的92%(潘盛洲:《中国农业保护问题研究》)!但是,国家并没有赖帐!宪法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其中就含有对“国家归还”行为的承诺。

 

然而,一旦国有资产被卖——即使不是“贱卖”,成了某些人的私产,那么,人民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就必然失去,国家对全体人民的以往欠账,就很难再得以偿还!

 

物权法出台之所以艰难,不是说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配保护、不应该保护,而是几亿对国家作出了奉献的人们担心随着国有资产的“易主”,“国家归还”这一合乎宪法的行为将演变为同样合乎宪法的“国家无权归还”!这样,人民不是白奉献了?非但白奉献,有些人的物权之所以得到还是通过大多数人的物权被剥夺而实现的、通过掠夺了大多数人对国家的奉献而实现的!

 

当前,我们特别要警惕有人别有用心地将所有的私营业主都拖进“原罪”之列,再鼓动所有的私营业主来反对“清算原罪”,然后他们自己在搅混水后逃之夭夭!

 

早几年就有人急不可待提出“不追溯原罪”理论。其实,中国最早的发家致富者并不需要别人为他们来“主持正义”,发家前,他们就是当时的“弱势群体”,他们才是真正的穷则思变,靠吃苦靠机敏变成了那时人人羡慕的“万元户”,他们当然有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但是他们决不会是提心吊胆怕“追溯原罪”的族。如今,他们的“富”比起当今权力致富者的“富”,早就不值一题。他们还怕什么“追溯原罪”?

 

那么,是谁在怕“追溯原罪”?就是那些利用权力致富者、利用权力贪得无厌者。是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在国资变卖中或直接出场、或间接得利。惶惶不可终日的只是他们这些人!宪法物权法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条款未必能使他们高枕无忧,因为他们今天的 “私产”就是昨日的公产——那曾经是全体人民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他们是拿了不该拿的,因此,心总是虚的。所以,是他们在纠缠“原罪”,是他们要把大众注意力转移到无谓的争端,他们的真正目的是妄图逃避对他们“剥夺人民财富”的大罪恶的清算!

 

我们千万不要上当!千万不要放过真正的罪恶!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对人民创造的财富实行剥夺,这只能是少数的有权势者的作为,要清算,就是清算这少部分的有权势者!